关于解决农牧区土地边界纠纷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赵海录、何玉山、张芬梅
代表团:红庆河镇
近年来,随着土地征用及租用频繁,农牧民对土地地界问题越来越敏感,农村牧区主要以村与村、镇与镇、旗与旗的纠纷形式为主。农牧民因地界纠纷,引发的矛盾愈演愈烈,导致上访问题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些纠纷调处过程中,市、旗两级民政部门多次协助党委、政府开展调查取证和确权规划工作,但因情况复杂,多数矛盾纠纷仍然没有及时化解一些村社农牧民拒不执行民政、国土等部门界定的界限,损毁和砍伐纠纷地段的围栏、数木等,导致纠纷地段农牧民关系恶化,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农牧民反应极为强烈,要求尽快确权。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旗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协调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彻底解决旗与旗之间的土地划界工作。同时要求旗民政、国土部门解决镇与镇之间的土地划界工作,从而解决因土地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同时,对拒不执行确界的村、社、农牧民给予必要的处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44号建议的答复
赵海录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农牧区土地边界纠纷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二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我旗目前存在的法定界线争议纠纷,由于当年落界时存在部分群众的误解,对于政府行为抵触情绪强烈,形成难点界线双方群体上访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旗人民政府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责成旗民政、国土、法制等有关部门以做群众思想工作为主,采取大不动、小协调方法,尽量稳定现有土地关系。
针对人民群众拒不履行法定界线、不认可历史落界的问题,旗人民政府将采取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查阅历史资料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复杂界线,将责成旗法制、信访、国土等部门进行裁决,填写补充协议,重新落界。
下一步,旗人民政府一方面已责成旗民政局对全旗境内的省界、旗区界、乡镇界进行一次彻底摸底,排查存在的争议纠纷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难点、复杂多变区域界线进行一次集中协调解决,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界线现状。另一方面,我旗原15个苏木乡镇撤乡并镇整合成7个镇后,未进行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外业测绘树桩和内业资料整理,旗人民政府将适时成立勘界领导小组,全面对我旗撤乡并镇后的7个镇,进行行政区域界线外业测绘、树桩,内业档案资料整理。避免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引发的镇与镇界线争议发生。
另外,对于目前旗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5起村社界限纠纷案件,分别处理结果如下:
1.红庆河镇兰家圪卜村一社与四社权属争议,兰家圪卜村一社提出申请要求四社归还当年借给四社的土地。于2014年4月18日接到申请,已于5月14日下达了受理通知书,现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旗法制办公室正在调查处理中。
2.红庆河镇兰家圪卜村二社、三社、四社之间权属争议,该宗地面积约600亩,上世纪90年代就存在权属争议,当年处理后,形成了协议,但二社不认可协议,现二社、三社、四社都要占用该宗土地。于2014年4月18日接到申请,在受理过程中,经调查,该宗土地纠纷已经于上世纪90年代受理并由旗人民政府做出过处理决定,故于2014年9月17日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
3.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后大水沟社与前大水沟社之间权属争议,该案件已于2014年6月20日由旗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已处理完毕并生效。
4.苏布尔嘎镇敖包圪台村五社与四社之间的权属争议,争议土地面积约300亩,现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旗法制办公室正在调查处理中。
5.红庆河镇呼家壕村三社与新街治沙站之间的权属争议,经调查,该宗土地权属清楚,属于新街治沙站,无需再确认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