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大队授予执法权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白剑刚、那苏雅拉达来、李光华、郭快乐、陈艳霞、李生荣、郝飞荣、曹二仁、刘云、刘美林、康贵枝
代表团:乌兰木伦镇
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农村牧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使此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维护保障国家群众利益、促进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经济运行良好秩序,对乡镇特别是工矿区综合执法大队授予执法权,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内容等,使工矿区执法大队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上得到有效保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7号建议的答复
白剑刚、那苏雅拉达来、李光华、郭快乐、陈艳霞、李生荣、郝飞荣、曹二仁、刘云、刘美林、康贵枝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大队授予执法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等精神,旗人民政府拟出台《伊金霍洛旗各镇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工作方案》,该方案拟将农村牧区管理方面对违章建设、开垦、放牧、栽种、采挖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组建的各镇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行使。现正在起草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