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殡葬管理等3个规范性文件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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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法办字〔2018〕第8号 签发人:杨子荣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的函的整改落实报告
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贵单位于2018年7月2日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我单位已收悉,根据审查意见具体做了以下几项整改工作:
一、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的函》(伊常办函发〔2018〕9号)及时反馈给了旗民政局、房屋征收管理局、防火办。
二、接收文件的3个部门均采纳了贵办的意见,现将3个部门的反馈意见随文附后,请审阅。
三、法制办将督促各单位尽快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印发。
附件1:伊金霍洛旗民政局关于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初审意见反馈的函
附件2: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报告
附件3: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政策促进自主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初审反馈意见的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伊民函〔2018〕35号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关于
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初审意见反馈的函
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的函(伊常办函发〔2018〕9号)文件要求,经过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做如下修改:
1、《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保持文明、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修改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保持文明、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2、《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改为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旗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林业、农牧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酌情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及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酌情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取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4、《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2018年7月9日
伊森防指办字〔2018〕30号 签发人:杨 栓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对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报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及划定防火区域》(伊政发〔2018〕42号)提出的初审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我单位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暂不修改,说明如下:
根据初审意见第一条:“随着河长制、湖长制的推行实施,成效显著,能否搜索开展草长制,一并明确实施”。我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和辖区防火包片负责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防火包片负责制和初审意见提出的“草长制”类似,都是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的体现和举措。目前我旗已形成了旗领导包苏木乡镇、镇领导包嘎查村、村包社、社包农户、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的防火包片责任体系。严格明确责任人,并已向社会公示。
根据初审意见第二条:“建议设置举报奖励措施”我旗已开通森林草原火灾举报电话12119,并通过旗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网络平台、设置防火宣传牌及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活动中大力宣传火警举报电话(措施)。奖励措施还需下一步研究后组织实施。
以上两2条意见我单位将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详细方案后将予以修改并报审后组织实施。
特此报告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伊征发〔2018〕62号 签发人:王海峰
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
改造政策促进自主安置实施方案的
通知》初审反馈意见的函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我单位收到伊常办函发〔2018〕9号文件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调查,现将反馈意见回复如下。
一、第三部分“工作流程”
(一)我局已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接,按照文件建议,已删除第三部分“工作流程”第二项房源回购流程第一小项报名条件中的第二小项的“冻结”二字。
(二)按照文件建议,已将第三部分“工作流程”第二项房源回购流程第二小项登记范围中的第一小项的“包括”改为“具体是指”。
(三)按照文件建议,已删除第三部分“工作流程”第二项房源回购流程第三小项登记步骤中的第三小项的“冻结”二字。
(四)针对第三部分“工作流程”第四项结算流程中的第二小项结算时点,我局拟定该方案时,签订协议后按4:3:3的比例分两年兑付现金,如删除“三是签订协议24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房票兑付现金”,与我们当初计划的分两年兑付现金相冲突。
二、限价房抵顶事宜
我旗房票于2015年底开始发放,当时正值房地产市场低迷,旗限价房部分工程不能按期建设。我旗通过房票全额抵顶限价房尾欠款、车位款,让购房者交清了款项,开发企业拿到房票后可与政府结算现金,变现后推动了限价房工程建设,同时扩大了房票使用范围,直接推动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房票抵顶各类尾欠款只是扩大了房票使用范围,并不是优惠政策。
三、群众反映相关问题事宜
棚改至今,我局没有接到反映棚改干部职工倒卖房票、倒卖优质安置房源及操作市场的相关信件,同时旗纪委已在各棚改片区设立举报电话,并全程监督我局棚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房票发放,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已出台《伊金霍洛旗房屋兑换凭证实施办法》(试行)(伊棚改字〔2018〕1号),办法确定了发放主体,规范了发放过程,细化了操作流程,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了分工和职责,最终实现“一张房票,多方共赢”的目的。关于票贩子囤票惜售、哄抬票价等现象,房票交易属房票发放期间发生的市场行为,我局无法管理个人房票交易。
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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