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37号)

发布时间:2021-03-26 17:14:00作者:来源:

关于加快乡村振兴项目与嘎查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海日、巴图格西、杨建平、敖腾吉日格拉、李彩艳、刘峰、苏都毕力格、哈斯娜

  代表团:伊金霍洛镇、札萨克镇

  近年来,各旗区相继加大了嘎查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并逐年增加集体经济建设投资力度,但由于集体经济用地审批程序复杂、要求严格,部分嘎查村集体经济在用地审批环节上出现了停滞,特别是一些涉及上级支持资金的乡村振兴项目要求时间紧、任务重,而因手续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而会导致支持资金无法拨付和使用。全旗共有村集体经济138个,其中60余个存在用地审批困难的问题。集体经济用地需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多个部门审批,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严重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建议旗人民政府在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审批环节上予以适当放宽。一是旗人民政府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理顺、简化、优化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前期审批流程及标准,依法建立快速便捷的“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在集体经济用地审批上予以适当简化,实行集中办公,设立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集中办公场所,有效解决嘎查村集体经济用地难的问题。三是针对本地区施工时间有限和项目支持资金的时效要求,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从而达到两不误、两促进的效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海日、巴图格西、杨建平、敖腾吉日格拉、李彩艳、刘峰、苏都毕力格、哈斯娜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乡村振兴项目与嘎查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我旗进一步加大村集体经济用地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集体土地利用新模式,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批层级组件上报审批,所需要件资料齐全后将派专人组件并全程提供跟踪式服务。

  三是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建议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村集体经济用地需求。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

承办: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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