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旗长的个别任免;在旗长和旗人民法院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旗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职务;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旗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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