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 (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的函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根据《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求,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成员对你单位2018年报备的《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伊政办发〔2018〕8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及划定防火区域的通告》(伊政发〔2018〕42号)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政策促进自主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18〕66号)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共提出初审意见10条,现反馈于你单位,为你单位及时修改文件提供参考。请你单位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如你单位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如十日内未收到你单位的处理结果,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将报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关于对《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初审意见(4条)

  1.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保持文明、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修改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保持文明、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2.建议将第十八条第四款“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改为“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如需引用,建议变更表述方式。

  理由:《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4.建议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理由:《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除外。

  二、关于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及划定防火区域的通告》的初审意见(2条)

  1.随着“河长制”“湖长制”的推行实施,成效显著,能否探索开展“草长制”,一并明确并实施。

  2.建议设置举报奖励措施。                  

  三、关于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政策促进自主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初审意见(4条)

  1.第三部分“工作流程”(二)房源回购流程中1.报名条件中的(2)即“所登记房屋必须产权清晰,无查封、抵押、冻结等产权产籍纠纷”,建议把“冻结”去掉。因为在法律中,冻结仅指冻结存款、汇款、债券等有价证券。对房屋等不动产适用查封。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二)房源回购流程中2.登记范围的(1)即“阿镇地区各类产权清晰的住宅和商业房源。包括各开发企业开发及相关部门主导开发建设并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移民房等各类住宅和商业房源”,建议把“包括”改为“具体是指”。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二)房源回购流程中3.登记步骤中(3)即“审核把关。由旗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旗不动产登记局和房管局予以配合,重点审核拟登记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冻结等产权产籍纠纷”,建议把“冻结”去掉。

  2.第三部分“工作流程”(四)结算流程中2.结算时点“一是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40%兑付现金;二是签订协议12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兑付现金;三是签订协议24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兑付现金”。“签订协议12个月后”和“签订协议24个月后”“兑付现金”的政策是完全相同的,为此,建议要么修改为“一是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40%兑付现金;二是签订协议12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兑付现金”,将“三是签订协议24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兑付现金”删除,要么修改为“一是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40%兑付现金;二是签订协议12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30%兑付现金;三是签订协议24个月后按协议约定的房票面值总额的20%兑付现金”。

  3.伊旗公务员限价房购买过程中,未按要求付全款反而享受到房票政策优惠。一方面与政策一致性相矛盾,不能顾此失彼,都是同样的干部职工,享受政策却出现头重脚轻的现象;另一方面与社会影响不适应,不能形成一种激励不听话的、保护不诚信的社会氛围。同时,这属于伊旗干部职工共同的事情,就应该是政策一样、同等对待。因此,缴纳全款的应明确享受房票优惠政策。可通过房票优惠折算后抵顶两供基金、置换等价房票、抵顶车位或储藏室等办法解决,建议尽快纳入遗留问题给予解决。

  4.前期在棚改过程中,群众反映出现棚改干部职工倒卖房票、倒卖优质安置房源、与二手房中介串通一气操作市场、票贩子倒票甚至屯票惜售、哄抬票价等现象,暴露出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监管存在漏洞,程序不够严谨,操作不够规范,应在健全管理制度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应的条款。

  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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