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对《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 2件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的函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根据《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求,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成员对你单位2018年报备的《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伊政发〔2018〕86号)和《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伊政发〔2018〕88号)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共提出初审意见27条,现反馈于你单位,为你单位及时修改文件提供参考。请你单位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如你单位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如十日内未收到你单位的处理结果,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将报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关于对《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初审意见(10条)

  1.建议将办法中所有的“集体土地”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理由:这样表述更准确、合理。

  2.第二条对临时用地主体的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从中可以得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而本办法第二条对临时用地主体则表述为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是比较广义和宽泛的概念,其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所以建设用地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是不同的概念。

  3.建议将第三条第二句“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征收,缴入财政专户。

  理由:之所以这样修改,是考虑到土地使用者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从而引起农牧民攀比或者反悔而上访问题。

  4.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临时用地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占用个人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归个人所有。青苗、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补偿费归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占用国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补偿。

  5.第八条仅规定“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妥。该办法针对的是全旗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不仅包括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而且包括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而本条仅提出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期限和延期手续的办理问题,不够全面。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6.建议将第九条第二句“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任务的,其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土地复垦”修改为:“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任务的,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土地复垦保证金中支付,多退少补。

  建议在第九条最后加入:“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7.第十一条中关于“气田勘探、物探作业、电力走廊、电缆埋设、输水管线、输气管线等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行业规定,需永久性使用的,参照最新征地办法中‘安置补助费’标准向被占地农牧民支付补偿金,其它的按照临时用地标准进行补偿”以及“各类输气、输水等管线、电力走廊等临时土地征用,只支付补偿款不办理永久性用地手续”的相关规定不妥。如需永久性使用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8.建议在第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等有关规定一并废止,本办法……。

  理由:这样修改之后,在表述上更加严谨。

  10.建议将第十五条“由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理由:这样修改后表述更完整更通顺。

  二、关于对《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初审意见(17条)

  1.建议第一条“被征地人员”修改集体土地使用者”是否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此处还应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2.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场站、厂矿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征收管理。

  理由:因为集体土地不能包括国有土地。

  3.第七条责任分工不明确,建议修改为:土地征收工作在旗政府领导下,由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旗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4.建议将第七条第三句话“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法予以裁决”修改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理由:一是原内容缺乏主语,所以增加“被征收人”;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裁决权限,将“予以”修改为“申请”。

  5.第九条与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不符。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实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故不应只是对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等明细进行公示,还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

  理由: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6.建议在第十条后增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理由:依法对后续工作的规定。

  7.建议将第十一条与第二十九条糅合后列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糅合修改为“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拒不交付依法征收土地等违反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旗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理由:一是将属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整理在一起;二是进一步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措施。

  8.第十二条第二款“安置补助费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综上,安置补助费所安置的对象是承包经营户。

  9.建议将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议定”修改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10.第十五条(二)房屋置换中的“3.对房屋置换面积的确定办法”建议做如下修改,其中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

  (1)、被征收的房屋人均面积小于35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与平均价楼层的毛坯楼房等面积置换;

  (2)、被征收的房屋人也可以置换人均35平方米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置换的人均35平方米的楼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补缴差价。若被征收的房屋人均面积大于35平方米但未超过已批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70%的,被征收人可以置换平均价楼层人均35平方米的毛坯楼房,置换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超出所置换的楼房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给付补偿价款;

  (3)、被征收人如果要求置换人均面积大于35平方米的楼房(平均价楼层),可置换面积以被征收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但最大置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已批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70%。若置换的楼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已批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70%的,该宅基地最大的可置换面积与实际置换楼房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格补缴差价。对被征收人依上述条件置换后,超过可置换楼房面积以上的部分执行市场销售价。

  11.第十五条(四)建议做如下修改,其中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

  若被征地农牧民现有房屋面积达不到置换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置换5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置换人均35平方米的房屋,50平方米与人均35平方米之间的面积差,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补交差价,面积差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销售价购买。

  12.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理由:对其种植和建造行为有一个更明确的界定。

  13.建议将第十七条(二)中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修改为:其他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理由:因为固定资产不包括低值易耗品。

  14.建议将第二十五条铺砂石、沥青、水泥的由旗交通局进行测算补偿给实际投资人修改为:铺设砂石、沥青、水泥的农村道路,由旗交通局进行测算后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方式补偿给实际投资人

  15.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今后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后

  16.建议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一段后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的管理措施。

  17.建议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删除。

  理由:根据前面的修改,此条规定重复。              

  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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