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呼日查、任光荣、哈斯娜、刘峰
代表团:札萨克镇
我旗是产煤大旗,随着煤炭市场的回暖和煤炭产能进一步释放,涉及矿区移民搬迁的嘎查村、自然社和村民越来越多,且我旗矿区移民搬迁政策越来越科学化、人性化,涉及村民个人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将逐步提高,附着物(如抢栽抢种的苗木)补偿将逐步降低,并与市场化相接轨。2014年,我旗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工作出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部分条款比较模糊,不够细化,村民不好自治鉴定,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同时矿区移民搬迁中没有实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补偿办法,只区分了城镇户口、农业户口,涉及的嘎查村、自然社的所有户籍在册人口都可获得搬迁安置补偿,没有严格限制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空挂户等相关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搬迁安置补偿,一部分非农户符合村民资格,但不能享受补偿,导致矿区移民搬迁工作中矛盾纠纷逐渐增加,村民之间的矛盾随之加剧,并为下一步矿区移民搬迁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进一步修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同时矿区移民搬迁也要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促进矿区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呼日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到进一步修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同时矿区移民搬迁也要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促进矿区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目前我旗正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下一步将开展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对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旗级只能出台指导性意见。由于各村的情况不一样,具体的认定办法需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