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发布时间:2016-09-21 10:45:00作者:来源:

  (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的组织、

  代表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也可以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的要求

  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二,代表个人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活动。“多种方式”究竟有哪些方式,代表法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有走访、座谈、持证就地视察、设立代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

  (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项:

  1、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2、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即集中视察。代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该条第2款规定:集中视察时,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法第24条规定:代表参加集中视察后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3、持证视察。代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该条第4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持证视察,要把握三点要求:一是就地进行;二是需持有代表证;三是不直接处理问题。

  4、专题调研。代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的目的都是为了让代表了解情况,为开好会议和审议好各项议题作好准备等。区别是:

  (1)侧重点不同。视察主要是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巡看,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为审议议案和报告做准备;专题调研主要是针对特定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形成对策建议,供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参考决策,或者形成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2)选题不同。视察的选题比较宽泛,关乎国家大局、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都在可选择的范围之内;专题调研则必须根据少而精的原则,确定一个在客观上有条件调查、主观上有能力调查的具体专题,太空泛或者缺少人才支撑的题目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3)开展时机不同。视察由于重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因此开展的时机一般在“事后”;专题调研重在提出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因此宜在“事前”进行。

  (4)组织方式不同。视察有统一组织视察和代表持证视察两种形式,来自各方面的代表都可以参加同一主题的视察;专题调研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在组织时,应注意调研组成员的合理性,以便就某个具体问题作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活动成果不同。根据有关规定,视察结束后.代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硬性要求提交视察报告;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5、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25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7、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代表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8、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法第26条规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其他活动”是兜底性规定,这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参与的重要举措。

  9、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0、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与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相比,只是提出的时间和对象不同而已。

  此外,代表法第30条对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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