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6-09-21 10:49:00作者:来源: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根本要求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既是党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也是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要求,同时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法定的义务。

  (三)坚持法定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议事机构,程序性特别强,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每一个职务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

  (四)坚持集体活动为主。《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排斥代表个人活动的权利。

  (五)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职务具有非行政性特征,不能以代表身份直接处理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反映给有关部门,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六)坚持执行代表职务优先。《代表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七)坚持按时出席会议。代表法第7条第1款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关于代表请假,代表法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有这样一些做法:1、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整个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本代表团召集人请假。2、在会议进行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小组会议召集人或者代表团召集人请假。3、有的地方人大对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大会会议简报上、甚至媒体上登出,以便于对代表的监督。

  (八)坚持履职回避。关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曾作过一个专门的答复,建议代表在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时,对于本人作为当事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实行回避。

  (九)坚持身正为范。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具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发挥模范作用。

  (十)坚持勤勉尽责。人大代表基本上是兼职的,一般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执行好代表职务更需要勤勉尽责。

  (十一)坚持接受监督。《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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