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可以归纳为:出席会议权、行使审议权、提案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罢免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获得保障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属于兜底条款,表示难以穷尽。例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表还有提议调查权、组成代表小组活动权、视察权、约见权、提议开会权、列席会议权、参与特定问题调查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