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09-21 10:53:00作者:来源:

  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可以归纳为:出席会议权、行使审议权、提案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罢免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获得保障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属于兜底条款,表示难以穷尽。例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表还有提议调查权、组成代表小组活动权、视察权、约见权、提议开会权、列席会议权、参与特定问题调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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