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新增人口纳入流转费补偿范围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高中昌、马东、张志明
代表团:乌兰木伦镇
2018年6月前,按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8〕48号)和《伊金霍洛旗补偿办关于规范搬迁补偿执行标准的会议纪要》(〔2016〕5号)规定,土地流转费按照搬迁动员大会人口核定,动员会之后的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流转费和安置费。2018年5月29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发了《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76号),规定人口的核定是以第二次公示之日起截止,即2018年6月29日以后搬迁的村社执行新的补偿标准,公示日之前的人口均享受土地流转费和安置费,公示日之后的新增人口不予享受土地流转费和安置费。但是此标准未能得到广大农牧民的理解,农牧民一致认为,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没有生活来源,同样需要流转费以维持生活,由此引发的矛盾不断出现,有反映情况的、有写书记信箱、市长热线的,甚至出现上访的案件源源不断,新文件仍然无法解决这个矛盾。
鉴于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土地补偿政策,按照一年一核定的原则,将新增人口纳入流转费补偿范畴。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高中昌、马东、张志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新增人口纳入流转费补偿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我旗印发了《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2〕48号),文件提出“按照矿区生态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总体原则,鼓励企业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进行长期的租赁转包”。同时对具体补偿标准作出的规定:“土地租赁转包补偿费以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在册的农牧民人数为基准,参照上一年全旗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制定统一标准,以社为单位,实行一年一补偿”。
通过实际运行,我旗发现土地流转人口核定的一些问题。对此,我旗结合矿区搬迁工作实际,在修订《补偿办法》时,根据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方针政策,经充分调研,将土地流转费的核定办法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修改。
修订后的《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8〕7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流转补偿费以该社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农牧业户籍人口数为基准,参照上一年全旗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制定统一标准,以社为单位,实行一年一补偿。”
关于您们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补偿政策,按照一年一核定的原则,将新增人口纳入流转费补偿范畴”的建议,我旗会在今后修订《补偿办法》时,根据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规定,积极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