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13号)

发布时间:2020-04-29 17:14:00作者:来源:

关于在对村社的水保坝系工程实施采煤沉陷区搬迁工作时一并对所属村社给予一定补偿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曹二仁

  代表团:乌兰木伦镇

  随着矿区采煤沉陷区搬迁工作的不断推进,有部分村、社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上级政府部门投资并实施的水保坝系工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属公益性项目,在用地、取土方面只给农牧民每亩200元的临时用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水保骨干坝系工程占用了农牧区的部分农耕地,而且工程完工后库容内的部分耕地也无法耕作。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旗补偿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办法给予涉及到水保坝系工程搬迁的村、社一定比例的补偿,以确保在搬迁后水保坝系工程的正常管护。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二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对村社的水保坝系工程实施采煤沉陷区搬迁工作时一并对所属村社给予一定补偿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旗按照整体搬迁工作流程,对村民个人财产进行了清点补偿,还要对涉及村社集体权属的自来水、电力设施、道路及其他集体财产进行一次性补偿。在历年搬迁过程中,对于属于整社搬迁范围内涉及的各类淤地坝也进行了补偿,主要涉及乌兰木伦镇。补偿过程中,由于淤地坝的权属存在争议,我旗本着“受益于当地群众”的原则,促进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将2018年之前淤地坝的补偿款支付给了当地村集体。

  2018年3月21日,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旗淤地坝征占损毁等补偿有关事宜的通告》(伊政发〔2018〕28号),对全旗淤地坝征占损毁重建及补偿事宜做出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计划占用、拆除或者已经损毁、损坏淤地坝等水保设施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到旗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重建或补偿手续,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文件中还列出了全旗淤地坝的具体明细。

  文件印发之后,我旗按照文件要求,矿区移民搬迁过程中涉及淤地坝的补偿统一由补偿办与水利部门对接实施,不再向村集体兑付相关补偿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水保淤地坝属于国有资产,所涉及补偿款必须上缴国库。因此,在搬迁过程中我旗目前只能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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