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38号)

发布时间:2019-03-15 17:14:00作者:来源:

关于落实在岗环卫工人养老保险补缴事宜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张燕珍、李彩艳、王慧

  代表团:札萨克镇

  按照伊金霍洛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的公告要求,札萨克镇积极组织符合补缴政策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和补缴工作,目前,很大一部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了补费手续,但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存在在岗环卫工人和离职环卫工人个人缴存比例不同问题,在岗环卫工人个人缴存比例为28%,离职环卫工人个人缴存比例为20%。札萨克镇现有环卫工人68人,其中10年以上工龄的有8人,虽然他们的工资在逐年增长,但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工资待遇仍然相对较低,且年龄偏大,均属弱势群体,自身难以承担高出的个人缴纳的保费。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将此列入年度预算中,为在岗环卫工人代缴差额比例部分的保费,使环卫工人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38号建议的答复

  

李彩艳、王慧、张燕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在岗环卫工人养老保险补缴事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岗环卫工人与离职环卫工人养老保险个人缴存比例不同方面。旗社保局在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在岗职工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离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关于在岗环卫工人养老保险补缴方面。首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岗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给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用工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工资流水等 ;其次,在岗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岗(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关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感谢你们对我旗社会事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旗政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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