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16号)

发布时间:2017-01-23 17:14:00作者:来源:

关于依法推进征地工作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白相飞、呼日查、任光荣、高卡文

  代表团:札萨克镇

  近年来,随着札萨克镇重点项目不断推进,农村牧区征地工作日益增多,干部经过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但部分农牧民观念依然没有改变,出现拒绝签字、堵挡征地等不良现象,使征地工作进展缓慢。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征地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村集体财产处置的方式,规定征地范围内2/3的农牧民同意即可开展征地工作,若2/3的农牧民签字确认,应视为征地合法有效,对个别极少数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户子,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依法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16号建议的答复

  

白相飞、呼日查、任光荣、高卡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推进征地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14年,旗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伊金霍洛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政发〔2014〕52号)和《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伊政发〔2014〕80号)等文件对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款分配对象和标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即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土地报批程序进行,实行先批地后征地,程序合法后,经村集体2/3以上村民同意,即可进行征地工作,对于个别极少数无正当理由阻碍征地的农牧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针对征地难问题,我旗正积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周边地区学习好的经验做法,多措并举,推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

承办: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蒙公网安备:15062702000163号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1001504号

电话:0477-8691200

邮箱:yqrdbgs@126.com

地址:伊金霍洛旗阿镇可汗路北

邮编:017200

技术支持

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伊旗人大微信

  • 伊旗人大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