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40号)

发布时间:2020-04-29 17:14:00作者:来源:

关于狠抓全旗“物业管理”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韩丽

  代表团:红庆河镇

  当前,我旗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具体表现为:物业公司资质混乱,管理无规制,服务清单不清晰,财务无监管且不公示,有的只收费不服务,有的少服务多收费,甚至还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携款跑路”,被老百姓称为“城市黑社会”。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全旗物业管理统归“汇众聚业”公司管理。要把好物业公司“进出口”关,严格抓好资质审核,统一制定管理考核制度,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是统一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小区物业收费要由第三方收取管理,不能直接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完成后,要经由第三方审核确认,之后将服务费用支付给物业公司。

  三是政府介入解决“工程遗留”问题,防止物业公司推诿。政府要像解决“烂尾楼”问题一样解决工程后遗症。

  四是对符合减免物业费条件的小区业主要予以公示。对无故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予以惩戒或诉诸法律。

  五是对物业服务项目和财务收支要及时公示。可以通过宣传栏、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六是政府要出台具体办法,对“业委会”成员予以一定工作补贴或奖励,促其积极发挥作用。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韩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狠抓全旗‘物业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好物业公司进出口关,严格抓好资质审核,统一制定考核制度,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建议

  一是关于资质审核。目前凡在我旗境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必须实行“三备案”,即:企业备案、合同备案和项目备案。2019年上半年,我旗新进物业企业备案的有9家,45个项目进行了合同备案和项目备案。二是关于考核和服务标准。根据我旗物业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我旗制定了两种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即《伊金霍洛旗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和《伊金霍洛旗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新接管的项目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伊金霍洛旗基本物业服务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物业企业的监督考核,提升我旗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水平,旗房管局物业办工作人员实行包片制,对物业服务项目每周巡查一次,每月考核一次,并将月考核成绩纳入企业年底综合成绩。目前,已对全旗47家物业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进行了5次日常监督与考核。对年终考核评分后5名的物业企业,自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服务项目。连续2年年终考核评分后5名的物业企业,责令退出我旗物业服务市场,同时,业主委员会要与其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三是加强对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及业委会职能职责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截止目前,已对全旗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及业委会成员300余人就《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诚信系统》、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组织培训教育活动2次。四是严格推进物业企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工作。对企业乱收费、不守纪律、违规操作的行为在考核考评中加大扣分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和查询,并在接管项目时予以限制。下一步,将积极支持2家国有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并引导其发挥好示范带头、兜底保障作用。

  二、关于妥善解决“工程遗留”问题,防止物业公司推诿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设备,今年来累计投入7000万元逐步解决小区“工程遗留”问题。先后对三星小区、金辉小区、民生A区、民生B区、亿利百合花园5个小区的供暖、自来水管网进行了维修改造;对华麟小区、怡心苑小区、国税家属楼、民生B区4个小区的外墙涂料进行了提升;对民生B区屋顶防水进行了维修;对平安小区、金辉小区强弱电管网进行了改造;为阿镇30个小区626部电梯安装扶手1132根。

  三、关于对符合减免物业费条件的小区业主要予以公示的,对无故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予以惩戒或诉诸法律的建议

  目前,因上级未出台减免物业费相关政策,暂无法执行。对于无故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今年以来,旗房管局通过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开辟了物业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同时为简化物业诉讼案件受理程序,扩大受理数量,缩短审判时间,我旗法院专项开展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活动,1-6月份共受理物业诉讼案件共受理629件、已结案476件、同时委托人民调解240件。下一步,法院还将继续深化物业服务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行动,对物业服务案件进行公开、快速审理判决。

  四、关于对物业服务项目和财务收支要及时公示的建议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如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同时旗房管局包片人员会不定期巡查、检查物业企业的公示情况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五、关于对业委会成员予以一定工作补贴或奖励,促其积极发挥作用的建议

  目前,旗房管局正在和阿镇政府以及各社区探索研究此项建议,并向市人大物业管理立法专项调研组建议出台相关的补贴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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